兵器工程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成果管理及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高水平的实验室工作者长期投身实验室建设工作,提升实验室工作水平,特制订如下实验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授予在实验中心实验教学及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主要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实验体系,更新实验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手段,充分发挥实验仪器设备的作用,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结合实验教学的特点,在组织实验教学工作,推动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实验教师队伍、实验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和现代实验技术应用,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实验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
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直接承担高等教育实验教学或实验教学管理(含仪器设备管理、实验技术保障等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3年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 5 人。 第四条 未用于实验教学的技术产品不得申报;凡已获得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系统性项目原则上不得分项申报。 特别强调,若属早期成果,则要求目前仍然在实验教学中继续发挥良好作用。
第五条 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两年评选1次。
第六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成果为省内首创或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一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二等奖;达到同类学校(或专业)先进水平、有借鉴推广价值的,可获得三等奖。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第七条 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评选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